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明电〔202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保障我县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卫生医疗、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专门优待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二、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在医院就医,享受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买车票、安检、候车、乘车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四、教育优待方面,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下同)消防员,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可参照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在义务教育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在学前教育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认真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对于推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执行。并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在基层窗口单位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落实相关政策工作。
联系人:蓝宇 县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指导员,联系电话18943345119。
附件:1.《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2.《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3.《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