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3-19823
分  类: 应急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函〔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3-19823 分  类: 应急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函〔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政办函〔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决策科学、指挥专业、联动及时、保障有力的应对举措,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延边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延边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发生的火灾事故;即将发展成为火灾的事故;可能导致其他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适用其他相关预案。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相关单位预案。

  1.4.1 《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县本级应对处置火灾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1.4.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和“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灭火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做好突发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

  1.5.2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依据《安图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1.5.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火灾事故应对工作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发生火灾事故,尤其是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组织应对工作。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灭火救援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做到响应快速、应对有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各单位在县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确保应对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5.5 依靠科技、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处置能力。

  1.6 火灾分级

  1.6.1 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2 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3 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4 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安图县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办事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2.1 县总指挥部

  县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大队长)等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县总指挥部职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本级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力量,按规定启动火灾应急响应、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火灾扑救工作;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调用各种火灾扑救物资和交通工具;火灾调查及火灾善后工作;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和新闻报道等。

  2.2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延边支队安图中队、县通信办、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县总指挥部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第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管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度使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调度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顺畅;做好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置工作,严防借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协助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火灾扑救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对相关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评估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器材和车辆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等待遇。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统计、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县总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负责做好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火灾事故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完成县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武警延边支队安图中队: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对火灾事故区域重要目标实施警戒,紧急情况下协助警戒对象转移;根据需要实施灾后现场的警戒。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实施管制;根据县总指挥部要求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广播电视台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2.3 办事机构

  县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进行力量调派。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兼)任,成员由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职责:承担县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向县总指挥部提请重要灭火救援工作建议,负责组织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县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受县总指挥部的指令,具体指挥、协调现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由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总指挥,由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力量和相应机构组成。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县应急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宣传、网信、公安、交通运输、卫健、气象等部门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紧急调运除消防车、消防器材装备以外的专业器材装备和保障物资;协调落实灭火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2)灭火救援组。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县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安全管控;保持与县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灭火救援行动进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实施灭火救援、人员搜救、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网信、公安、应急、消防、融媒体中心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4)警戒安全组。县公安局牵头,根据需要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武警及相关区域电力、燃气供给企业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

  (5)医疗救助组。县卫健局牵头,根据需要由民政、人社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技术专家组。县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调集建筑、化工、急救、通信、电力、燃气、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7)综合保障组。县应急局牵头,根据需要由财政、住建、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电力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8)善后工作组。县总指挥部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清理现场,初步统计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安抚和亲属接待工作,妥善安排亲属生活,依据政策负责事故遇难者及其亲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9)事故调查组。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公安、应急、专家组和火灾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并参与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3 信息报告和预案启动

  3.1 应急值守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日常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重大敏感警情,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力量。

  3.2 信息报告与处理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事故,或者死亡人数可能超过3人的火灾事故,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火灾事故,或者超出属地救援力量处置能力的火灾等,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信息报送应快捷、与事实相符。

  3.3 预案启动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调集辖区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县总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对火灾事故等级做出初步判断,当认为达到火灾事故等级时,立即报告县总指挥部。

  县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火灾事故等级作出判断,认为达到火灾事故等级或即将发展成为火灾事故时,及时做出启动县级预案的决定。各成员单位根据县总指挥部要求和响应等级,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或县总指挥部认为确有必要时,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按照火灾事故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数量、危害程度、可控性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等级可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调整。

  4.1.1 一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10人以上被困、失联或50人以上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巨大的火灾,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1.2 二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县总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县总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视情调派专家组成员到场。县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生、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

  4.1.3 三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下重伤,发生在高层、地下、大跨度、化工、大型综合体等建筑设施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危险性较大或突变险情的火灾,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县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县总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县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四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过火面积较大、扑救时间较长或超出属地救援力量处置能力的火灾,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组织指挥,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处置措施

  在火灾事故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扑救火灾事故,减少损失。

  4.2.1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积极营救和优先保障遇险人员(重点关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

  4.2.2 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4.2.3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灾事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人员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情况。

  4.3 新闻与舆情应对

  4.3.1 县委宣传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对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组织信息舆情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3.2 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信息舆情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以事件处置新闻中心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4 跨区域增援

  当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县内灭火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程序报请州消防救援支队,或报请州应急管理局调动周边县(市)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4.5 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6 应急结束

  4.6.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级、二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县总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结束;三级、四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必要时由县总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6.3 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县总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5.1.2 县总指挥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协调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

  5.1.3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5.1.4 消防救援队伍在火灾事故扑救完毕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构件,彻底消灭余火;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可燃物质或毒气扩散,彻底消除余火或残余气体,防止阴燃和二次毒气危害;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事故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要向事故单位、个人或有关部门移交现场。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事故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监视事故现场。

  5.2 火灾调查与评估

  5.2.1 火灾事故扑救完毕,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出事故原因,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5.2.2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2.3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总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本级和上级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县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6.3 资金保障

  县总指挥部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4 指挥与通信保障

  6.4.1 县总指挥部应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6.4.2 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县工信局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指挥现场公众通信保障工作,并利用公众通信网络,保障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6.5 医疗急救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县总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6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需要,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

  6.8 应急供电保障

  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部、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供电。

  6.9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根据县总指挥部需要,有效开展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大气温度、湿度、风力、风向、气压等影响火灾发生发展的气象数据。

  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7.1.1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7.1.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7.1.3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7.2 培训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7.2.1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开展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2.2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

  7.2.3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3 会议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

  7.4 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多部门联合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8.2.1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2.2 县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 实施与监督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安图县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电 话:0433-5890021
网站标识码:2224260016

吉ICP备05007761号-1
吉公网安备 222426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