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1号)相关规定,结合《安图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县政府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
对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待修改完成后重新公布执行。
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予以废止。
予以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附件2:《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附件3:《宣布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安图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9件)
1.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长兴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53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24号)
3.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37号)
4.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村庄规划报批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6号)
5.关于印发安图县优抚对象申请临时医疗住房及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0〕37号)
6.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4〕9号)
7.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16号)
8.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图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2号)
9.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8〕24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件)
1.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川水电站工程移民搬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3号)
附件3
宣布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件)
1.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