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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4-18098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4-18098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延边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验收并负责剥离土壤的管护工作。

  第二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按照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七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应当进行剥离。要加强对黑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在下列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不进行剥离:

  (一)不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

  (二)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

  (三)坡度大于25度或面积小于0.1公顷,无法实施剥离作业的;

  (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且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并已依法查处的;

  (五)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

  (六)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的。

  第四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

  第九条 建设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应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且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不单独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条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应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供地前组织实施,并确定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

  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使用土地前实施。

  第十四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应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实施。

  第六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毕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单独选址项目及临时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区、分段、分期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参照《关于规范延边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延州自然资耕发﹝202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领域专家进行,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下达验收通知书。

  第十八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进行。

  第七章 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

  第十九条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利用。

  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自行利用。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交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利用。

  耕作层土壤利用责任主体应妥善留存、保管耕作层土壤利用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应综合考虑存储、管护、运输等因素,做到剥离和利用紧密衔接。

  第二十一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绿化等,也可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农业种植、农作物育苗、有机肥堆制等。

  第二十二条 非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保护修复、绿化等项目,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可实行有偿使用。由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收益用于耕地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运输距离远,不益储存管护的表土,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无偿提供耕作层土壤给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对耕地进行改良培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许可前或者供地前实施。

  有项目主体单位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没有项目主体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局负责。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费用列入出让土地前期开发通平成本或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第八章 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

  第二十五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应将其运至临时堆放点集中存储。临时堆放点由县政府统一设置,并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存储的耕作层土壤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护。存储期限超过1年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剥离的土壤应重点用于土地开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绿化等项目。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所需下列经费,应列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取得成本、单独选址项目投资预算:

  (一)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土壤调查费用;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费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费用;

  (四)将耕作层土壤运至存储地点或直接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五)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存储、管护费用;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下列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保障:

  (一)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费;

  (二)表土剥离集中存放点的土地租赁费用。

  (三)需要政府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运至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运输费用,由耕作层土壤使用方承担。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建设占用耕地未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或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依据《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剥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8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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