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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5-2008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8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5-2008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8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安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县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规划,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租、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租、配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租、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安图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封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管理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管理),收购运营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收购、独立运营、封闭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负责配合查询申请家庭住房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业务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请家庭及申请回购家庭户籍、家庭成员、社保、婚姻登记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人才中心、工信等部门负责配合核定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各类人才名单。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建保障性住房价格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执收单位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禁止保障性住房用于营业执照注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查、发放。

  街道、社区负责收集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审核材料,协助申请家庭线上报送审核,宣传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筛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申报。

  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各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相关协管工作。

  第二章 建设筹集及定价管理

  第六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加建安成本加5%利润的原则,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七条 收购运营公司可根据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的配售、配租价格,并向社会公布。配租价格实行动态调整,由收购运营公司根据市场形势研判提出调整计划。调整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租金调整后,收购、运营公司应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对外公布。

  第八条 购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100平方米,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三章 轮候库建设

  第九条 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租房意向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轮候库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需如实申报并提供与申报有关的各类信息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保障对象申请入库实行承诺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报有关的各类信息。申报家庭承诺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即可入库,申报资格按项目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数据更新。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配租、配售制,统一纳入我县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配售、配租申请家庭的资格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配售申请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备案,配租申请家庭应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台账进行备案。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且只能购买或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轮候顺序方式确定保障家庭。

  第十五条 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属安图县常住人口。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安图县明月镇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如果正在享受公租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需退出、结清正在享受的政策性住房,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配售、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进行公开配售:

  (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开配售公告。

  (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轮候库通过审核并已登记的申报家庭。

  (三)按照配售公告,依据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申请时间和顺序购买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家庭选定住房后,签订认购协议。

  (五)组织认购成功的家庭办理签约手续,应在90日内签订《安图县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六)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办理房屋入住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或预告登记证中注记“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禁止设立居住权”,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发布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公告。

  (二)申请人需携带社保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工作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预审无误的,由所在街道、工作单位统一报送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供承诺书。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街道、工作单位报送的材料,统一整理汇总后,报送各协管部门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轮候库,按照轮候顺序开展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

  (五)指导第三方运营机构与申请家庭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章 封闭、运营、回购管理

  第十九条 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条 因回购、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一年一签,如需长期租赁,合同单次签订租赁期不超过五年。第三方运营机构每年更新核实租户信息并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变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不得转借、转租,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二)承租人不得擅自破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原有设备设施,在使用期间损坏,承租人有义务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限已到,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的,承租人退出时应保持房屋出租时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饰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装饰的,破坏部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自行增加的装饰及更换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允许拆除。如果承租人私自拆改,运营公司有权要求其恢复原样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已到,承租人未明确不再续租无故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提出退房但未在限定期限内腾退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退出房屋及支付租金,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租金标准按合同租金收取租金,直至承租人退出房屋。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购房人原因无法继续居住的,按照规定由收购运营公司进行回购,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应按照原购房价格减去居住期间房屋折旧费的方式进行核算(房屋折旧费按每年1.5%的折旧率核算),回购时购房家庭自行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款。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房屋购买价格×[1-(已使用年限×1.5%)](已使用年限按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计算)。

  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无贷款、无抵押、无法律纠纷,并已结清水、电、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费用。

  第二十六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一)因银行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房屋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同等条件下按配售型价格可以优先购买。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及个人偿债等。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用于工商注册。购房、租赁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主办:安图县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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