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政发〔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图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1号)及省、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长兴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53号)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文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二、《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川水电站工程移民搬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3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在集中修改后继续有效。本决定集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对《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规〔2025〕4号)(目录见附件3)予以修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公布后按程序完成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前文件继续有效,但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停止执行。
四、《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村庄规划报批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6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宣布失效或废止。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2.《集中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4.《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9件)
|
序号
|
文号
|
文件标题
|
|
1
|
安政办发〔2019〕53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长兴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
|
安政办发〔2014〕24号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3
|
安政办发〔2015〕37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4
|
安政办规〔2024〕1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图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5
|
安政办发〔2020〕37号
|
《关于印发安图县优抚对象申请临时医疗住房及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6
|
安政办发〔2022〕16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7
|
安政发〔2018〕24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8
|
安政发〔2014〕9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
9
|
安政办规〔2025〕1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附件2
集中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件)
|
序号
|
文号
|
文件标题
|
修改内容
|
|
1
|
安政办发〔2015〕23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川水电站工程移民搬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将《实施方案》第一段中“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修改为“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
|
2
|
安政办规〔2025〕2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将第一条中“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3
|
安政办规〔2025〕3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删除第六章,“第七章 附则”修改为“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件)
|
序号
|
文号
|
文件标题
|
|
1
|
安政办规〔2025〕4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附件4
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件)
|
序号
|
文号
|
文件标题
|
|
1
|
安政办发〔2021〕26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村庄规划报批办法的通知》
|
|
2
|
安政办规〔2025〕5号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非矿泉水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开发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