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6-28285
分  类: 水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28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发〔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2426013615282E/2026-28285 分  类: 水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28日
标      题: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政办发〔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9日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图县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发〔2026〕1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吉林省侵蚀沟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建立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三年攻坚侵蚀沟治理任务按时完成,依据吉林省总河长令(第8号)、吉水保联〔2023〕2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安图县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图县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实施细则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8日

  安图县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深入落实《吉林省侵蚀沟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建立自主治理侵蚀沟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三年攻坚侵蚀沟治理任务按时完成,依据吉林省总河长令(第8号)、吉水保联〔2023〕2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目标。全域推进侵蚀沟系统治理,实现“沟头不延伸、沟底不下切、沟坡不垮塌”治理成效,遏制侵蚀沟扩张,减少黑土耕地水土流失,实现复耕增地、稳产增收、生态提质的综合效益。推动侵蚀沟治理转型升级,实现三大转变:从事后被动整治转为源头前置防控、从零散分段处置转为全域统筹施治、从单一工程措施转为工程治理与生态修复协同推进,建立源头管控、分类施策、自然修复的长效治理格局。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侵蚀沟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期间侵蚀沟自主治理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省级补贴资金、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其中省级补贴资金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事后奖补。

  第五条 资金使用。省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侵蚀沟治理工程,包括项目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购置、监理、独立费用、预备费等,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侵蚀沟治理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做好项目和资金监管,县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申请及时拨付资金。治理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投资标准。长度大于100米的侵蚀沟单条平均投资约为17万元,长度小于100米的侵蚀沟单条平均投资约为4万元。

  第三章 建设主体与管护方式

  第八条 建设主体。按照“县主导、部门协同、主体自治”原则,主体分为两大类:

  一是各部门、乡镇政府;

  二是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九条 建后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职责,加强建设成果管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建设管理方式。根据实施主体不同,采用不同的建设管理方式。

  一是各部门、乡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按照本细则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及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二是村组集体、专业大户等作为实施主体的,可以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也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参照《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保联〔2023〕210号),按照本细则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及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流程

  1.工程开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2.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3.设计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专业乙级、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措施类别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治理面积不发生重大变化,仅对措施内部组成、林草品种等进行调整,且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4.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5.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护主体等。

  6.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控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

  7.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工程完工后,应报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决算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以审计审定工程投资作为省级补贴资金计算依据。

  9.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要求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执行。

  第十二条 奖补实施流程

  1.发布申报公告。每年项目启动前,由县水利局牵头,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级公示栏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建设范围、治理标准、奖补比例、申报时限、所需材料等核心信息,全程拍照、截图留档,确保公开可追溯。

  2.主体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自愿填报项目申报表,详实列明项目建设地点、治理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时限、申报奖补金额等信息,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属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汇总报送县水利局。

  3.联合审核公示。县水利局组建专项评审工作组,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竞争性比选等方式,审核确定立项项目、建设主体。审核结果在县、乡、村三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名单,并同步上报省水利厅和本级财政局备案。

  4.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建设主体自行组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乙级、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和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施工标准、治理工艺、安全规范、管护要求等内容。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方案评审通过后,针对不同施工群体按照实际情况开展项目组织实施。

  5.签订建设协议。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水利局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时限、验收规范、工程产权归属、奖补资金兑付方式、建后管护责任、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做到权责清晰、有据可依。

  6.主体自主建设。建设主体须严格按照自身管理规定、签订的合同、实施方案、水土保持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承担主体责任。县水利局全程提供常态化技术指导、现场巡查和进度质量监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建设主体应同步留存项目建设前、中、后全程对比影像资料。

  7.项目组织验收。建设主体和所在乡镇先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水利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水利局组织委托具有水利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实施方案对完工的工程内容、数量、质量等进行工程验收,确定实际总投资额度,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书。

  8.公示兑付资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按照补助标准确定应兑现的奖补金额。县水利局及时将验收意见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并拍照留档。公示无异议后,水利部门根据建设主体的申请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资金兑付时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质保金,项目完工满12个月后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工程管护到位、治理成效稳定的,全额兑付质保金。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县域侵蚀沟治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办:安图县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电 话:0433-5890021
网站标识码:2224260016

吉ICP备05007761号-1
吉公网安备 222426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