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021-2035年)公示版
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我局现将《安图县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 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止。公众如有建议意见,请以书面方式提交安图县民政局。为便于我局进行答复,提交意见时请提供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推动殡葬改革,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殡葬基础设施,更好地适应未来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编制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安图县实际,制定《安图县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安图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安图县9个乡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区面积7444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1-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
第3条 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包括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回民公墓等。
第4条 主要任务
(1)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使各种设施与当地群众的殡葬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要求相适应。围绕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在提供多元化殡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设施建设改造。实行火葬地区,要把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力抓好落实。
(2)深化农村殡葬改革。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深化农村丧葬习俗改革,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和建设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实行集中管理,提供规范服务,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整治农村散埋乱葬,遏制大操大办、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3)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
因地制宜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动公墓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引导群众从注重大碑大墓等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纪念为主。加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建项目用地需求。按照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规定,严禁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和散埋乱葬。在火葬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墓葬方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倡导积极绿色丧葬理念。
(4)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
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动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从阶段性服务向全程性服务延伸,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基本惠民政策对象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5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2)《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修订)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5)《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6)《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
(7)《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8)《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9)《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6号)
(11)《吉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12)《安图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第6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安图县殡葬设施规划及建设控制引导的法定依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殡葬设施的选址及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 规划目标和原则
第7条 规划目标
构建惠民保障体系健全、土地利用生态集约、文化内涵健康与“生态宜居城镇”相适宜的现代殡葬体系。
----镇区殡仪馆建设达到设施规范化、环境优质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人性化。
----建立完善的城乡殡仪服务网络,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的需求,殡仪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实现低碳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
----骨灰安放集中至新安公墓地、乡镇公益性公墓,逐渐实现立体、生态安葬,全县无非法墓地,散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尽量达到少占地或不占地的目标。
----加快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至2025年全县已经建成的乡镇公益性公墓修缮使用率达到100%;至2035年,全县9个乡镇的公益性墓地覆盖率达到100%。
----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民政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共管,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殡葬管理体系,深入落实殡葬相关政策法规,形成规范的殡葬管理体系。
第8条 规划原则
(1)适度前瞻,保障实施
紧密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既要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殡葬设施近期实施条件,处理好规划的前瞻性与近期操作的关系。
(2)多规协调,合理布局
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设施服务半径、交通可达性等要求合理布局。
(3)统筹平衡,差异配置
在强调相对均衡的殡葬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类型和标准的设施配置要求。
(4)节约集约,存量挖潜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存量空间,提高穴均标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殡葬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应贯彻殡葬改革的精神,适当兼顾中国特有的丧葬习俗,使殡葬场所成为生命文化的集中体现。
第三章 殡葬设施需求预测
第9条 穴(格)位需求预测
(1)落葬人口预测
依据《吉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安葬设施用地面积按年死亡率千分之七及20年的使用周期科学规划安葬设施规模”。
规划以近年来城乡户籍死亡人口态势及总量,推演2035年死亡人口态势与死亡人口数量,并考虑暂住人口需求。各乡镇户籍人口平均死亡率为7‰。规划至2025年,户籍人口数量18.23万人,死亡人口总数约0.65万人。规划至2035年,户籍人口数量16.45万人,死亡人口数量总数约1.86万人。
(2)各项城镇建设搬迁与散坟平迁需求预测
a.城区范围内散坟
随着近年来我县城镇规模的不断拓展,城区范围内的散坟基本上都已搬迁至东公墓地和西公墓地,后期城镇发展中涉及到个别坟墓迁移,拟迁至正在建设的新安公墓地。
b.农村乡镇范围内散坟
乡镇区域内散坟数量较大,如涉及项目建设、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等所涉及的迁坟,拟迁至乡镇级公益性墓地。
(3)穴(格)位总需求预测
规划至2025年,安图县新增落葬穴(格)位需求约为0.65万穴(格),平迁散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规划至2035年,安图县新增落葬穴(格)位需求为1.86万穴(格),平迁散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按照城区街道与农村乡镇人口的比例,将预测的死亡人口总量进行分配,作为后续设施配套的最终基数。经过折算,至2025年安图县城区穴位需求约0.21万穴;至2025年农村乡镇穴位需求约0.44万穴;至2035年安图县城区穴位需求约0.61万穴;至2035年农村乡镇穴位需求约1.25万穴。
第10条 葬式结构及穴均占地标准
(1)葬式结构
a.经营性公墓
现有经营性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葬比例大于30%。新审批或改扩建经营性公墓要单独设立不低于5%面积的公益性安葬区域。
b.公益性公墓
原则上新建乡镇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90%以上。
近期以小型墓位为主,远期墓穴数量占骨灰安置总量的50%。
c.墓穴占地标准
公益性公墓要普遍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 厘米,碑宽不超过50 厘米,厚度不超过15 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 度。
火葬区单盒骨灰墓位不超过0.5平方米、双盒骨灰墓位不超过0.8平方米。每公顷墓位建设不少于2000个(4000个合位)穴位。
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并按先后顺序进行安葬,禁止自主选择。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安放设施每个格位不超过0.25平方米。尽量做到地表不留坟头、不立碑,确需立碑的要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
第四章 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第11条 殡葬设施体系
安图县殡葬设施体系包括殡仪设施体系和安葬设施体系。
安图县殡仪设施体系分为两级,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
安图县安葬设施体系分为五类,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城镇经营性公墓、乡镇公益性公墓、村集体公益性公墓、宗教公墓。
第12条 布局原则
(1)殡葬设施原则上充分利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等劣质地以及建设用地内选址。不得在高速(一、二级)公路、铁路两侧500米内,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选址布局。
(2)现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殡葬设施,原则上搬迁;
(3)现状占用和规划确需占用一般农田的殡葬设施,由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
(4)探索林地、草地复合利用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公益性公墓可以在林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
(5)殡葬设施应与居民点等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13条 划定安图县域禁埋区域
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不得在高速(一、二级)公路、铁路两侧500米内,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内划定安图县县域禁埋区域。
(1)高速(一、二级)公路、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2)文物保护区2000米范围内。
(3)生态保护红线区2000米范围内。
(4)风景名胜区2000米范围内。
(5)城市公园2000米范围内。
(6)水库、河流及饮用水源保护区2000米范围内。
(7)乡镇建成区500米范围内。
(8)农村居民点500米范围内。
(9)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第14条 殡仪馆布局规划
殡仪馆与居民区的距离最少2公里以外。依据我国《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准则》(GB18081-2000)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限定,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离居民区最少2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处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规划保留安图县殡仪馆,位于明月镇东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规划对安图县殡仪馆按照年遗体处理量少于2000具的Ⅴ类殡仪馆进行保留,安图县殡仪馆现有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以满足2035年之前的使用需求。
规划新增松江镇殡仪馆,位于松江镇镇区东侧1800米处,包含殡仪服务中心和火葬场,占地总面积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告别厅、停尸房、骨灰寄存等能用厅)、停车场5000平方米、祭奠处2000平方米、室外消防蓄水池500平方米,内部道路2400平方米、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规划对松江镇殡仪馆按照年遗体处理量少于2000具的Ⅴ类殡仪馆进行建设。
规划殡仪馆外围种植高大乔木、灌木与公路进行隔离遮挡,避免殡仪馆建设对公路风貌造成影响;殡仪馆建设地点周边其他区域为林地。
殡仪馆的功能分区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到规划末期(2035年),松江镇殡仪馆设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打造庄严肃穆的内部环境和环境优美、生机盎然的外部景观。
第15条 殡仪服务中心布局规划
在安图县亮兵镇、新合乡、万宝镇、永庆乡、两江镇、二道白河镇各设立一处殡仪服务中心。主要为群众办丧事提供丧葬用品、悼念场所、接运尸体和埋葬遗体等服务,殡仪服务中心用地由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解决。
本次规划石门镇不增设殡仪服务中心,石门镇殡葬设施与明月镇殡葬设施共享使用。
第16条 公墓布局规划
(1)安图县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安图县公益性公墓,主要包括现状东公墓地、现状西公墓地、现状新安公墓地。其中,东公墓地位于明月镇东侧,安图县殡仪馆后山,建于上世纪7、80年代,面积约0.87公顷,经30余年使用已呈饱合状态;西公墓地位于明月镇南出口西侧山上。建于上世纪7、80年代,面积约10.22公顷,经30余年使用已呈饱合状态;新安公墓地位于明月镇新安村后山,该墓地于2015年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7.83公顷,拟开发墓穴1万座,目前已开发3公顷,共636座墓穴,剩余可开发墓地可满足2035年前使用。墓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公益性墓区主要用于推进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墙葬等绿色环保安葬方式。
(2)乡镇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
乡镇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地脊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镇公益性公墓:
1、耕地、林地;
2、距铁路、(一、二级)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3、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之内;
4、城乡高压输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5、文物保护区;
6、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内。
近期(2021-2025年):将现有的公益性公墓进行修缮,完善相关手续,加强公墓的规范管理,逐步启动乡镇公益性墓地建设。
远期(2026-2035年):完善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墓地建设与管理,分别位于亮兵镇、新合乡、万宝镇、永庆乡、两江镇、松江镇、二道白河镇,实现乡镇公益性墓地全覆盖。
规划在亮兵镇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1处,位于亮兵镇碱场村西南约1000米处。规划用地面积1.30公顷。现状用地为其他草地。
规划在新合乡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1处,位于新合乡寒葱沟村,距新合乡集镇区东约4500米处。规划用地面积1.32公顷。现状用地为采矿用地。
规划在万宝镇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1处,位于万宝镇共荣村,万宝镇镇区东南约2300米处。规划用地面积1.13公顷。现状用地为其他草地。
规划在永庆乡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1处,位于永庆乡柳树村东约1700米处。规划用地面积1.20公顷。现状用地为采矿用地。
规划在两江镇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1处,位于两江镇东江村,两江镇镇区东南约1000米处。规划用地面积1.35公顷。现状用地为采矿用地。
规划在松江镇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1处,位于松江镇松花村,松江镇镇区东约1800米处。规划用地面积2.23公顷。现状用地为采矿用地。
规划在二道白河镇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1处,位于二道白河镇安北村,二道白河镇镇区东约5000米处。规划用地面积0.45公顷。现状用地为采矿用地。
本次规划石门镇不增设乡镇公益性公墓,石门镇安葬设施与明月镇安葬设施共享使用。
(3)回民墓地规划
规划保留现有的回民墓地,位于石门镇北山村,规划用地面积0.23公顷。
规划新增回民墓地1处,位于明月镇新安公墓地内。规划用地面积0.1公顷,现状用地为特殊用地。
第五章 近期建设计划
第17条 规划目标及重点
2021—2025年,殡葬事业的重点是着力解决目前乱埋乱葬的问题。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火葬,其它区域仍以土葬为主。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在规划的基础上完善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形成殡葬服务设施的全域覆盖。
第18条 近期建设项目安排
近期建设项目8项。
松江镇殡仪馆,规划总用地面积2.50公顷,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殡仪馆,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殡仪馆项目主要包含告别厅、停尸间、骨灰寄存、休息室、办公室等,预计2023年开工建设;二期建设火化场,预计2024年投资建设。
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墓地7处:包含亮兵镇、新合乡、万宝镇、永庆乡、两江镇、松江镇、二道白河镇等乡镇公益性墓地。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及建议
第19条 提升殡葬基础设施的规划性
根据殡葬事业改革和节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正在编制的安图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保障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20条 加强用地控制
本轮规划殡葬设施布点在下阶段实施建设时,应结合城镇空间拓展实际情况,根据需求逐步推进。本规划应经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布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21条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建设资金
县政府要不断加大财政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强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墓地的资金投入,建立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性的政策措施。同时,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入推进殡葬改革的有关内容。
第22条 鼓励生态葬,建立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葬的有机补偿机制,强化生态葬的宣传,增强人们对生态葬的认可度。
第23条 政策引导、加强宣传,强化公众参与
县政府应在生态环保葬式、节地葬式方面进行政策引导,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让公众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自愿选择。
第24条 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布局规划实施
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加强督查,确保本规划的组织实施。
县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完善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及村集体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和标准,加强行业管理。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殡葬事业改革发展,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调查、选址定点、面积核定、报批及农用地转集体建设土地征用、占用、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并负责将殡仪馆、公墓用地纳入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墓区域连接道路建设及修缮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
县水利、电力部门负责将殡葬设施用水用电纳入民生保障范围。
县林业部门负责保障公墓建设使用林地、草地等,做好公墓使用林地、草地选址定点和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25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其中,规划文本和图件为法定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26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27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本规划经安图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安图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29条 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属安图县民政局。
附件:1.安图县乡镇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