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安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失地农民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安图县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安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请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atrsjsbk5896367@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安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字样,同时请在邮件中标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电话:0433-589636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安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失地农民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安图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制度的持续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实施统一征地而失地的,且在征地时具有本县户籍的、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不包括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征地过程中,户籍迁出本县或死亡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以下简称“政府缴费补贴”)。
标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年限为15年,总计15000元,一次性拨付到位。政府缴费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即使发生再次或多次征地,也不得重复享受。
资金筹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单列,由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单位承担。公共事业等实行划拨供地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由政府承担。
资金落实。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转入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开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政府缴费补贴将打入该账户;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打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无法在我县开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情况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代发。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名单,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调查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确认,对符合参保条件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视为同意参保。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将已公示的《公示表》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送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核准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核定、参保人数,并办理征地报批等相关手续,具体包括被征地面积和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等材料。缴费补贴由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单位或者财政部门落实到位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材料报给人社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如需省厅批准,则报请省厅审批。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安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材料报送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等工作。村委会应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手续。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事业等实行划拨供地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协调。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转入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提供的被征地面积及征用土地户数、人数进行确认核实,办理被征地手续等相关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及社保部门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准,并适时向人社部门通报预征土地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进行测算,经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政府补贴资金计入系统个人账户、养老待遇发放及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发[2008]17号)自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不再予以执行。
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乡(镇)政府、街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社会保险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