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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安图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安政办发〔2005〕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图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图县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延州政电[2005]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在救助内容、方式上都有重大区别,主要是解决救助对象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救助管理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将救助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或义工的方式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救助管理工作“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全县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六条 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1.全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救助措施。3.在石门镇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分站,并对外公开救助管理站和救助分站的引导标志牌。4.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期间,派出人员到中心城区的繁华地段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巡视救助活动。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予以安置。6.配合公安机关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护送到定点医院按规定给予治疗。7.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和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救助工作保障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经费拨付预算。保障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和生活费用。
公安部门:1.对在城市交通干道、路口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告知并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寻求救助。2.对妨碍交通秩序、拦路乞讨、强讨恶要、有暴力行为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3.对胁迫、教唆、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4.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被盗、被骗、被抢或丢失财物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以便其寻求救助。5.协助民政部门查找流浪乞讨人员及被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家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其家人或工作单位到救治医院办理有关手续。6.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会同民政确定身份后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
卫生部门:1.负责指定救助医院,协助定点医院无条件接收民政、公安、城管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接诊后应及时会同救助管理站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2.经治疗生活能自理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时接回;对无法治愈且已经查清住址(流出地)的,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省内流浪乞讨患者,由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救治医院和救助管理站共同护送到吉林中转站返乡。对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法查清住址的流浪乞讨患者,由救助管理站接回。对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负责,不符合条件的由其亲属或单位负责。确实无法收取的,由救治医院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费,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城管部门:1.对在城镇街头、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告知并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2.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救助管理站(点)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交通、铁路部门:1.公路、铁路客运站和交通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快捷便利的服务;协助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接送途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帮助流浪乞讨求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回家。2.旅游黄金周、春运及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车站设置临时救助站。
旅游部门:对风景区、重要旅游景区(点)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
社区:1.对社区内流浪乞讨者,符合条件的,劝说其到救助站;对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幼病残人员,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2.负责宣传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居民盲目施舍。做好本社区内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教育部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中查不清身份、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就学。
残联: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姓名、住所、单位等询问、查找工作。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管理站的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的帮助。
宣传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做法,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为我县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 对省内其它县(市)流入我县的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通知当地救助站接回,或送其亲属所在单位。外省流入本县的行动不便的人员,由救助站将受助人员送吉林中转站返乡。
第八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且无法查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由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安置。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救助站要建立健全救助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一事一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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