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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图县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5〕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图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安图县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快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05]11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5]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为安图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保障基础。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年底,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全面完成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1.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及采矿权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3.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4.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5.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勘查项目、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对无证或持过期许可证进行勘查、采矿以及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并填平。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动态巡查,一经发现矿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政府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采矿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勘查作业区内,并依法处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对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进行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各类限制开采区域内的开采企业,要限期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县环保局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煤矿生产企业的开采回采率。凡生产中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报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爆破器材许可证的发放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独立选矿(洗)厂进行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八)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资源储量等问题。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资源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资源储量报告的(指甲类矿产),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少报资源储量,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我县目前实际,认真开展以下三项专项整治。一是对永庆立新矿区非法小煤井进行整治。县公安局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管理,严控火工材料,防止生产企业火工材料外流;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非法小煤矿,要及时上报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严厉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对全县河道采砂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严肃处理无采矿和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行为,取缔影响行洪排涝和破坏环境的采砂活动。对河道采砂活动集中的区域,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水利局要紧密配合,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向社会公开竟价出让的方式设置采矿权。三是要严格按照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露天采石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县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彻底整治。对现有年采石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要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分期治理,逐步淘汰。
  四、规范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权的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矿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坚决予以纠正。矿权设置要符合《安图县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严格准入条件。对探矿权申请,凡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复核。对采矿权申请,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开采回采率低、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现象的发生,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权审批工作依法规范。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安图县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矿山企业布局。要通过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及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减少小矿比重,切实扭转我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力量,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制度,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的操作方法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山企业和县国土资源局两个层面的资源储量实测、报告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资源储量、消耗量的登记和统计,防止在资源储量的申报和消耗中弄虚作假。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环评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体系,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政绩考核内容。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县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六)尽快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尽快制定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规范对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行为。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七)规范地勘单位的勘查行为,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资质监管。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县国土资源局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资质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处罚。
  五、实施步骤
  根据省州的统一部署,我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分四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动员工作,要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氛围,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
  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非法转让矿业权及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非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顿、规范内容及重点,组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三)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
  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重点,集中研究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合理布局,联小扶大,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程序和准入条件,完善矿业权的市场准入、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四)检查验收(2007年10月—12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将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人力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意义、《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整顿规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证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核查,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责令返工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标本兼治。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业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求真务实地提出解决办法,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探索治本之策,做到标本兼治。

  附件:安图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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