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调动全民参与冬季义务清雪的积极性,改善城区冬季交通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采取以资代劳的方式,对明月镇城区内不直接参与义务清雪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收取冬季清雪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资代劳收缴范围
明月镇城区内的私营企业(各种经营形式的私营企业)及所有个体工商户。
二、以资代劳收缴标准
(见附表)
三、以资代劳收缴方式
(一)营运机动车辆清雪费由交通征费部门代收。
(二)个体私营诊所清雪费由卫生部门代收。
(三)个体私营药店清雪费由药监部门代收。
(四)流动商贩、自行车维修等小型占道维修点、人力三轮车、电话亭、报刊亭、洗浴、歌厅、按摩院等清雪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代收。
(五)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清雪费由工商部门代收。已承担清雪任务的私营企业,不再缴纳清雪费。
四、以资代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冬季清雪以资代劳资金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调度使用,主要用于完成明月镇城乡结合部、巷道胡同、广场、河堤环路等没有落实清雪任务地段的清雪,具体工作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时要做到专款专用,年末审计,剩余部分结转下年。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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