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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
明月镇城区冬季清雪以资代劳有关事宜的
通    知


安政发〔2005〕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调动全民参与冬季义务清雪的积极性,改善城区冬季交通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采取以资代劳的方式,对明月镇城区内不直接参与义务清雪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收取冬季清雪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资代劳收缴范围
  明月镇城区内的私营企业(各种经营形式的私营企业)及所有个体工商户。
  二、以资代劳收缴标准
  (见附表)
  三、以资代劳收缴方式
  (一)营运机动车辆清雪费由交通征费部门代收。
  (二)个体私营诊所清雪费由卫生部门代收。
  (三)个体私营药店清雪费由药监部门代收。
  (四)流动商贩、自行车维修等小型占道维修点、人力三轮车、电话亭、报刊亭、洗浴、歌厅、按摩院等清雪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代收。
  (五)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清雪费由工商部门代收。已承担清雪任务的私营企业,不再缴纳清雪费。
  四、以资代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冬季清雪以资代劳资金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调度使用,主要用于完成明月镇城乡结合部、巷道胡同、广场、河堤环路等没有落实清雪任务地段的清雪,具体工作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时要做到专款专用,年末审计,剩余部分结转下年。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以资代劳清雪费收缴标准

 
  类别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
  小型私营企业(各种经营形式的私营企业) 工商 500—1 000元/户
  洗浴、歌厅、按摩院 城管 50—200元/户
  饮食业、摊床 工商 10元/桌、摊
  车辆维修及其它维修点 工商 50元/户
  门市商店、游艺网吧 工商 50元/户
  照像馆、美容院、理发店 工商 40元/户
  服装加工裁剪 工商 40元/户
  宾馆、旅店 工商 5元/床
  电话亭、报刊亭 城管 10元/户
  流动商贩,自行车维修点、修鞋点(小型占道维修点) 城管 10元/户
  人力三轮车 城管 10元/辆
  营运机动车辆(车籍在明月镇) 交通征费 40元/辆
  个体私营诊所 卫生 50元/户
  个体私营药店 药监 50元/户
  具体征收标准: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收500元/年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收700元/年度;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收800元/年度;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收1 000元/年度。其它个体工商户按同类或相近行业标准、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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