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将制定出台指导意见列为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我省制订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34号)。
二、制定过程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县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图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听取了作业单位对《细则》的汇报,经质询和讨论,形成意见为:符合编制和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充分;总体布局基本合理,与上位规划衔接得当;提出的目标任务明确,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各年工作计划安排任务及措施基本可行。专家们一致同意通过论证,建议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经行业内专家组评估,《细则》符合我县实际,存在风险较低。
随后征求10个相关单位意见,其中县司法局提出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核。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在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应确认国有土地地块位置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面积、权属、和地类性质,权属应无争议。县审计、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心8个单位均无意见。同时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时限为30天,期满后无反馈意见。
针对县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已对《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反馈意见。一是送审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送审文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三是送审文件设计到的专业领域事项由县林业局负责。
经过县林业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细则》的相关事宜,党组成员进行集体讨论,最后均表示同意。
最后,县政府办审核修改,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在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结束后,由县政府办印发。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细则》共分7章42条,主要内容包含制定《细则》的目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条件、范围、方向、方式和期限,有偿使用程序、合同、收入管理,有偿使用相关事项与监督等。
相关文件:http://www.antu.gov.cn/atxzfxxgkw/cyqzf/xxgkml/202412/t20241218_504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