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秸秆饲料开发利用工作力度,保证我安图县草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确保新型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以奖代补、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综合措施,支持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和饲养场建设青(黄)贮窖、购买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和秸秆饲料养畜实验。提高安图县秸秆饲料开发利用的水平,拓展粗饲料开发利用的新途径,夯实安图县草食畜牧业发展的基础。
(二)实施原则
1.突出重点。以秸秆主产区、反刍动物饲养集中的乡镇为补助重点,确定补助区域和建设规模;鼓励秸秆膨化发酵饲料的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2.新建优先、膨化机械优先。青(黄)贮窖建设项目补助,坚持以新建为主,改扩建为附的原则;机械补助坚持秸秆饲料膨化加工机械及大型收贮加工机械优先。
3.自主建设。项目实施中政府部门通过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秸秆饲料加工企业、饲养场出资出劳,自主建设,不搞包办代替。
4.阳光操作。补助资金的分配、受益主体的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均建立明确的制度,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5.建管用并举。政府部门既要组织好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服务,也要重视设施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确保安全。贮窖建设要加强技术指导,保障建筑材料的质量,建设选址和施工质量要符合建筑安全要求,避免选在易塌方等危险的地址建设,不得使用劣质材料,保证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二、补助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
秸秆饲料加工企业、饲养场、实施秸秆养畜实验示范的单位。
(二)补助范围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新建或改扩建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青(黄)贮窖。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购买的、未享受当年补贴的中型、大型专用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即:专用青贮收获机械和具备秸秆粉碎收贮功能的玉米收获机械,面包草加工机械、青黄贮发酵罐、秸秆揉搓机械,秸秆膨化机械)。
3、秸秆养畜试验示范项目。
(三)补助标准
1、青(黄)贮窖建设:建设容积在500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体(青)黄贮窖可享受补助,补助的标准每立方米青(黄)贮窖补助25元,单体贮窖建设补助最多不超过8万元。
2、购买中型、大型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新购置的、销售价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下同)的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每台套补助比例为销售价格的30%;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每台套补助比例为销售价格的20%,最低补助不少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在农机补贴范围内的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实行叠加补贴。
(四)补助方式
1.青(黄)贮窖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后,经安图县畜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2.购买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采取先买后补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通过查验实物和发货票进行确认并登记,经安图县畜牧、财政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三、程序
(1)初审。县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初审确认符合补助条件后,将所有材料收存汇总。
(2)公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补助项目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上报。截止到12月11日,联合行文报送州畜牧业管理局和州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予以备案并批复。
三、项目验收及要求
由县畜牧局、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如有异议,验收组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县畜牧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将《2018年省级新型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补助验收汇总表》、《2018年省级新型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补助验收登记表》报州畜牧局。
贮窖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统一编号,并设立标识在醒目的位置。贮窖编号由4位数字组成,顺延2016年以后的自然编号,标识中的“CBR”更改为“XXJG”,具体要求参照2015年的方法进行贮窖标识。
四、其他要求
要认真负责查验以下资料:购买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主要查验实物和发货票等;青(黄)贮窖建设由畜牧部门负责验收。
安图县畜牧兽医总站(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