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2号

2017-04-10 15:33 来源 : 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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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2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安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图县人民政府对征收部门拟定的《安图县河湾胡同至湾北胡同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安图县人民政府做出《安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安政房征[2017]2号),对安图县河湾胡同至湾北胡同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福兴河  ;南至:九龙路(不含信用社家属楼、工会楼、卫生局住宅楼、财政局) ;西至:水电楼  ;北至:安图县朝鲜族学校。   
共需征收房屋约386户,征收面积18183平方米及其范围内的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安图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安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17年4月25日上午8时至2017年5月25日下午5时,地点在新水电小区征收现场办公室。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安图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