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政府征收河西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工作方案

2017-02-20 08:57 来源 : 安图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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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人民政府征收河西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工作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图县人民政府拟决定对河西村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属物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征收范围
地块一、四至,东至:文化博览城,南至:河,西至:高铁,北至:明长公路。面积为6.991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2795公顷、水浇地5.6099公顷、大棚0.1022公顷。
地块二、四至,东至:财政小区,南至:明长公路,西至:高铁,北至:职教中心和体育场。面积8.126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7.1638公顷、旱田0.9624公顷。
地块三、四至,东至:高铁,南至:河,西至:绕越线,北至:明长公路。面积7.377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8481公顷,水浇地6.1688公顷,大棚0.3603公顷。
总面积:22.495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9.2914公顷,水浇地11.7787公顷,大棚0.4625公顷,旱田0.9624公顷。
三、征收主体:安图县人民政府
1、按照安图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工作。
①安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河西村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组织实施和报件工作。
②安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征收,征收经办中心、明月镇人民政府、九龙社区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③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2015】93号)、《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图县被征地农民养老试行办法》(安政发[2008]17号))
⑤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等拨付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和审核。
⑥县纪检监察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2、安图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勘查测绘,权属、地类调查,根据实地勘测结果配合县政府拟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等。制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村委会,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3、安图县国土资源局协助明月镇人民政府和河西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听取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做好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4、安图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签字盖章材料,由明月镇人民政府、河西村委会组织实施
①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单
②征地补偿及安置协议
③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证明
④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同意征收土地确认表
5、社保、财政部门出具、办理的社保材料,明月镇人民政府和河西村委会协助。
①表1: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
②表2: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
③表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    
④表4: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
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计算明细表、被征地农民是否参保情况反馈表。
6、安图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安图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建设用地审查报告和“一书四方案”(“一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四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批次用地略))以及其他图件材料。
7、表土剥离方案(占用耕地的,国土局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8、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州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
9、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四、被征收人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受委托的征收经办中心、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要足额到位。
五、材料齐全后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州局、省厅。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和延边日报上公告予以发布,接受监督。
六、达成征收土地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后,被征收人应按时交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达成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
七、相关规定
(一)拟征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2.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相关用地审批。
4.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旱田补偿标准为1.21元×25倍=30.25元/平方米,菜田为4.00元×25倍=100.0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1.21元×4倍=4.84元/平方米(村集体)。
 (注: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州政府出台新的土地补偿政策,将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除房屋及附属物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八、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安图县国土资源局。
 
安图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