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2016-11-01 08:05 来源 : 安图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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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相关规定,安图县人民政府自2016年10月31日起在县域内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安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安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区域 

自2016年10月31日起,我县开始逐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登记区域以安图县城区为主,具体范围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情况陆续开展。暂不能实现不动产数据整合的区域仍按原登记模式进行登记。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点

安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房产大厅一楼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其他事项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原县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林权等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或手续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安图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