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6-06-21 10:14 来源 : 安图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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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工委:
2015年,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7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183元。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吉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特殊情况处理及自由裁量权行使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县违法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城镇户口的低限标准一次性征收36756至53296元的社会抚养费,中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53847元至75350元,上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75901元至91890元;农村户口的低限标准一次性征收14366元至20831元的社会抚养费,中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21046元至29450元,上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29665元至35915元;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户口的低限标准一次性征收147024元至158051元的社会抚养费,中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158418至172753元,上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173121元至183780元;农村户口的低限标准一次性征收57464元至61773元的社会抚养费,中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61917元至67520元,上限标准的一次性征收67664元至71830元;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就低、中、高限征收情况参照《吉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特殊情况处理及自由裁量权行使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条款执行。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