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火灾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安图县人民政府十九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压实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有关事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过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单位申报核查、属地街道(乡镇)、派出所上报等各相关部门对系统行业单位调查统计,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核实,确定安图县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9家,安图县2025年消防安全火灾高危单位1家。
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消防监督管理的管辖权限职责确定如下: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抽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根据派出所工作需要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他监督管理事宜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二、公安派出所按照《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延边州“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存在重大火灾风险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住建部门要对未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单位、场所以及建设工程装修现场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采取相应执法举措,并将验收合格单位及时按照界定标准移交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管。
四、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图林业分公司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火灾事故调查应由安图森林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内的通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县应急局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六、以上监管范围外的其他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指导思想和安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图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一律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涉及一些疑难问题的提请各自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
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附件1:2025年安图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附件2:2025年安图县火灾高危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