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指导意见》及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点布局按照《吉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并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零售点的许可证经营地址信息应当具体明确,并具有唯一性。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方式
第四条 市场单元格划分原则及依据
为满足消费合理需求,防止无序竞争,市场单元格的划分依据辖区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特点,量化分析市场单元格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市场单元格烟草零售点合理容量,分别确定市场单元格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和间距标准。市场单元格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和间距标准应依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一)市场单元格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层级如下:
1、一级单元格:包括各县、市商业街所属社区且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区域,以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商业街所属社区且城乡分类代码为121的区域。
2、二级单元格:包括各县、市城乡分类代码为111、112、121、122、123、210、220的区域。(二)一级单元格以各县、市商业街所属社区划分市场单元格,二级单元格以街道、乡镇划分市场单元格。在确定二级单元
格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时,需扣除一级单元格内已统计的相关数据,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三)市场单元格的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并参照相关政府部门最新发布的城
乡分类代码进行调整。城乡分类代码更新后,各县、市应在30日内完成市场单元格划分调整,确保划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四)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格的管理。对于因历史原因或特殊地理条件导致的行政区域与管辖范围不一致的情况,相关零售点应纳入管辖区域距离最近的市场单元格进行管理。(五)市场单元类别划分、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标准的具体内容详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分类表》(附件一)。
第五条 市场单元格调整机制:
(一)动态调整权限。各县、市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对单元格级别、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调整程序。调整方案应由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审核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市场单元格划分应通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地方政府网站、烟草办证窗口及烟草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三)过渡期执行规则。因市场单元格级别调整导致零售点间距标准变化的,以调整公告发布实施之日为执行节点,按以下规则执行:
1、存量商户保护
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其经营资格及与周边零售点的间距要求,仍按调整前原单元格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2、轮候商户队列衔接公告实施之日前已提交申请并进入排队轮候的零售户,其资格审查按调整前原单元格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3、新增申请审查规则公告实施之日后新提交的零售许可申请(含重新申请),按调整后新单元格级别对应标准执行审查,且需满足以下条件:(1)与存量商户的间距符合新单元格级别标准;(2)与轮候队列中零售户的间距符合新单元格级别标准。(四)更新机制。城乡分类代码更新后,各县、市应及时调整市场单元格划分,确保划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于行政区域与管辖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协调并明确管理权限。
第六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按提交时间统一排序。当市场单元格内零售点的现有数量达到或超过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时,将不再新增零售点。对于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若因所处区域单元规划限制无法立即办理,将按照“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原则处理。具体轮候规则及操作流程详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附件三)。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新增零售点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间距标准
1、一级单元格: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含20米);
2、二级单元格: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含50米);
(二)农村区域零售点
应根据行政村的户籍人口数量和地理范围进行规划。具体标准如下:每100户应当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应当设置1个零售点。当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指导数量时,后续申请将按照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排队轮候制度执行,并严格遵循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的限制。
(三)烟酒商店业态零售点标准:
申请从事烟酒商店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除需遵守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和间距管理限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2、零售点的入口和主要展示面应直接朝向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商业街,确保顾客可以从街道直接进入。
3、商品陈列布局,烟酒类商品占货架总面积80%以上,不得通过临时调整或虚设空包装规避审查。
(四)雪茄烟零售点准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雪茄烟零售店申请,可豁免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但须同时满足本规定间距管理及以下经营要求:
1、须以雪茄烟零售为核心业务,不得作为附属经营项目。
2、零售点入口及主展示面须直接面向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或商业街,确保顾客可从街道直接进出;
3、单层独立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雪茄烟陈列、品鉴专区面积占比不低于总经营面积的60%。
4、设置独立雪茄烟专业陈列柜,经营场所内必须安装吸风系统或强排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
5、主营特产、酒水、礼品等具有奢侈品属性的专卖店铺,与雪茄消费场景深度融合的高端休闲场所(如茶室、酒吧、咖啡厅、餐吧、会员制会所等),需具备雪茄品吸配套服务功能。
(五)对有相对界限参照的单独功能性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住宅小区:
(1)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部,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应当设置1个零售点;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但不受间距管理限制。
(2)未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部和小区外围商铺(含实行封闭小区),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和间距管理限制,且按照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设置零售点。
2、交通枢纽:
(1)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楼内以进出站闸机通道口为界,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
(2)飞机场航站楼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上述零售点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且不影响外部周边零售点的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管理,但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3、加油站: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和间距管理限制,且按照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设置零售点。
4、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内(含高速服务加油站)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将该零售点纳入距离最近的市场单元格内),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
5、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商用主楼内部(3层以上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及内部租赁单元实行“一证制”管理,仅可核发1个零售许可证。零售点应设置在与超市或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同层。该零售点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且不影响外部周边零售点的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管理,但需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6、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且不影响外部周边零售点的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管理,但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7、大型超市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且不影响外部周边零售点的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管理,但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8、高等院校:高等院校校园内(3000人以上),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且不影响外部周边零售点的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管理,但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9、特殊场所:监狱、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且不影响外部周边零售点的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管理,但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10、建设工地: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在该工地相对独立的区域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办理当年的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且不影响外部周边零售点的上限指导数量及间距管理。
第八条 特殊群体优抚政策:
(一)基本条件
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伤残军警、军警烈属(配偶、父母或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人3级(含)以上,且申请人具有经营场所所在地户籍,首次申请且本人自主在店经营的,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其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的50%(含)执行,但该零售点数量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上述被照顾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营业执照组成形式应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特殊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距离按第七条第(一)项的50%(含)执行,但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1、因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原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导致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自歇业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申请到原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持证人变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由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向原发证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注销后,应在90个自然日内按照新办流程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可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关于
数量和距离的限制。
(四)特殊群体优抚限制
1、优抚政策限制:持有有效优抚证明的优抚对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2、间距限制: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不享有优抚政策。
第九条 新建居民小区、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高校校园、加油站等场所,在建成交付起一年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置零售点,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格当年的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但计入下一年度的零售点指导数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不受本规定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量限制、间距管理限制:
(一)市场内地址变更
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场所内,整体经营场所地址没有发生改变,因经营场所整体统一规划对其内部经营的摊位(柜台)位置进行微调,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经营地址发生改变,在许可证持证人未改变的情况下,可以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强监管的同时允许其继续经营。
(二)经营主体转型
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后未变更持证主体,原持证主体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四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以下情形除外:有外资成分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类企业,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务的。
(八)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供学校师生进出通道口(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50米以内。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包括夜间无人售货模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且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七)同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
(八)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电子与通信类:通信器材、电子商品、家电家具、仪器仪表。2、汽车与交通服务类:车类售卖、汽车服务、汽车租赁、充(换)电站。3、美容与健康服务类:美容美发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健身房。4、建材与装修类:五金建材、建筑装潢。5、文化娱乐类: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棋牌室、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剧本杀、桌游吧、台球厅、网吧、KTV、酒吧、迪厅。6、生活服务类:洗涤护理、摄影扩印、图文打印、物流寄递配送站(点)及社区快递服务站、社区代收点、旅行社、婚丧祭祀。7、金融与商业服务类:金融证券、寄卖典当、商贸商品行、中介劳务。8、农业与食品类:农畜养殖、花卉、蔬菜专营、水果专营、粮油专营、土特产品、生鲜肉品、海产品、水产品、屠宰场、泡菜店、熟食店、烘焙店、雪糕店、干果店、调料店;9、零售与专卖类:服饰箱包制售、床上用品、金银珠宝、彩票书报、书店、日杂店、日用品、俄货店、散装白酒店、旅拍店、旅游纪念品店。10、特殊商品与危险品类: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11、休闲与旅游类:休闲度假山庄、农家乐、采摘园。12、宠物与渔具类:宠物店、渔具店。13、虚拟服务场所:网络直播工作室、电竞俱乐部(室内虚拟高尔夫球馆)。14、宗教场所:寺庙、教堂、清真寺。15、文化场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16、体育场馆:体育馆、游泳馆、羽毛球馆、篮球馆、高尔夫球场、排球馆、乒乓球馆、保龄球馆。17、殡葬服务场所:殡仪馆、骨灰存放处。18、特殊人群服务机构: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中心、社会服务机构。19、环保与再生资源场所:废品回收站、再生资源处理中心。20、餐饮类:餐厅、饭店、美食城、饮品店、甜品店、咖啡店、小吃部、快餐店、主营餐饮且无配套消费区域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九)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以学生、家长为主要消费群体,主营商品为文具、学习用品等)、玩具店、游乐场所、早教中心、辅导班、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自习室和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
(十)经营场所位于非地面一层的(大型超市且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商用主楼、飞机场、火车站、客运
站内除外);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情形,视为不符合零售点设置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住宅楼、写字楼、公寓中,除一楼与住所相独立的全开放式门店外,其他场所不得作为经营场所。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安保门房、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地面二层及以上楼层、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报刊亭、集装箱改造的临时商铺、活动板房、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的建筑等非商业用途场所;
(二)消费者需经过居住场所、办公场所等非经营区域才能进入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虽已建成,但因与居住场所、办公场所等非经营区域存在共用通道、设施等情形,导致无法作为独立经营场所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因经营场所尚未具备基本经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牌匾未安装、货架未设置或货品未陈列齐全等情形,导致无法将其纳入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合法经营业态,致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无法进行实地勘验;或经营场所虽已建成,但因规划、设施等问题仍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是指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烟花爆竹、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柴油、油墨、染发剂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细化对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未具体到门牌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地址细化申请,明确至门牌号。经营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仅可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承诺书
申请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需签署《吉林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承诺书》,承诺自愿接受信用等级分类监管,自觉配合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不抗拒执法,并依法履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承诺书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作为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许可证有效期
新设立的零售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首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方可延续。延续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根据零售点的信用等级规定执行。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进出通道口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含100米)以内的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术语解释
(一)“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以内”包括本数。
(二)“城乡分类代码”:111代表主城区;112代表城乡结合区;121代表镇中心区;122代表镇乡结合区;123代表特殊区域;210代表乡中心区;220代表村庄。
(三)“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指有明确物理边界(如围墙、栅栏、绿化隔离带等)和统一名称,实行24小时门岗值守、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并配备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住宅区域。
(四)“商业综合体、商用主楼内部”:指涵盖购物、文化娱乐、洗浴、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商场、宾馆、休闲服务、购物中心,由单一法人主体统一持有并运营,所有功能模块均以同一法人资质进行工商登记,在法律上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经营实体。
(五)“固定经营场所”: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以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七)“营业面积”:指用于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并进行销售活动的场所面积,营业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验测量结果为准。具体包括:商品陈列区:如货架、柜台等用于展示商品区域;顾客活动区:如过道、收银台等供顾客活动的区域。
(八)“建筑面积”: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所有楼层和公共区域。
(九)“间距标准”: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参照零售点,按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具体测量标准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附件二)执行。
(十)“主干路”:指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次干路”:指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支路”:指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商业街”:由众多商店、餐饮店、服务店共同组成,按一定结构比例规律排列的商业繁华街道。
(十一)“排队轮候、退一进一”:是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后的管理措施,而非原行政许可申请的延续。当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可选择进入排队系统,等待下一次许可机会。当有许可资源释放时,发证机关按排队顺序将资源分配给下一个申请人。
(十二)“存量商户”:以公告实施日为分界线,公告实施前已取得许可证的商户。
(十三)“轮候商户”:以公告实施日为分界线,公告实施前已提交申请但未发证的零售户。处于申请审查或排队等待阶段,尚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十四)“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学校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持证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实际经营行为与发放许可证时的实地勘验情形、许可范围一致。
第二十一条 规定调整
本规定及附件可根据国家或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变化等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方案需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审议通过,并在调整前通过政府网站、烟草办证窗口及烟草微信公众号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调整后的规定自公示期满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延烟专〔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分类表》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