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非矿泉水保护区水源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矿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13727-2016)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保护区的划分
第一条 阐明矿泉水水源地及周边的环境状况,分析可能影响水质、水量的因素,进行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地质环境评价。
第二条 根据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地质环境状况,对开采天然矿泉水水源可能产生的地质环境进行评估。
第三条 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应结合天然矿泉水水源地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含水层的天然防护能力、覆盖层下渗情况、补给区的环境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的环境状况,制定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开采保护方案,科学划定区界范围。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Ⅰ、Ⅱ、Ⅲ级。
第四条 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界应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第二章 划分要求
第五条 Ⅰ级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应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范围包括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设施所在地区。
(二)保护区边界依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状况划定。距取水点最少为30-50m半径,对自然涌出的天然矿泉水水源以及处于水源保护性能较差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时,边界范围可根据实际条件划定。
(三)保护区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居住或逗留,不得兴建与天然矿泉水水源引水无关的建筑,进行任何影响水源地保护的活动,消除一切可以导致天然矿泉水水源污染的因素。
第六条 Ⅱ级保护区(内保护区)应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范围包括Ⅰ级保护区的周边地区,即地表水及潜水向矿泉水水源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
(二)在天然矿泉水水源与潜水具有水力联系且流速较小的情况下,保护区边界距离Ⅰ级保护区最短距离不小于50m;产于岩溶含水层的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距离Ⅰ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100m半径范围或适当扩大。
(三)范围内不得设置可导致天然矿泉水水源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矿泉水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
第七条 Ⅲ级保护区(外保护区)应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然涌出的天然矿泉水水源,以水源免受污染为原则划定保护区,其范围宜包括水源补给地区。深层钻孔取水的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不小于500m半径范围或适当扩大。
(二)在此区内只允许进行对矿泉水水源地地质环境没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准入。新招商引资项目严格布局在Ⅱ级保护区外缘,严格控制项目,避免对水源环境造成污染。优先引进高端绿色产业项目,如矿泉水衍生品研发、生态康养旅游等,严格限制可能影响环境风险项目进入。
(二)生态补偿。在天然矿泉水Ⅲ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时,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发主体必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将开发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水源保护,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良性循环。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安图县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