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2018-10-30
姓名: | 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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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根据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我县农业局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规定是否会下发各农资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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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的关注,我局农业综合执法队已经在今年四月份开始对“百草枯”水剂截止到今年7月1日不准经营和使用的宣传了,并且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我局在6月28日制定了,《关于截止到2016年7月1日禁止经营和使用的通知》并要求安图电视台报道播放,而且还与农药经营个店签订了《不再经营百草枯的承诺书》并张贴上墙向社会承诺。此项工作执法队正在进行中。今后一旦发现有经营百草枯水剂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与此同时,7月1日后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剂,如果使用,引起飘逸,或者废弃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可以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处罚。也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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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农业局回复时间:2016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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